(2017)川04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尚明申请执行李建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明,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建春,男,汉族,1960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尚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9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270元,余款9120元未执行到位,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未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