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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郭建军、刘国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郭建军,刘国智,刘秀生,冯国芳,张玉华,胡长洪,王福刚,吴洪举,戚廷芳,李春林,麻东升,邵泽升,毕文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260号原告: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物华市场综合楼4层429室。负责人:李观贞,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民族,现住。被告:刘国智,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秀生,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民族,现住。被告:冯国芳,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民族,现住。被告:张玉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民族,现住。被告:胡长洪,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福刚,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民族,现住。被告:吴洪举,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戚廷芳,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李春林,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民族,现住。被告:麻东升,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邵泽升,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毕文治,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民族,现住。诉讼代表人:王福刚、冯国芳、刘国智、吴洪举、戚廷芳。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郭建军、刘国智、刘秀生、冯国芳、张玉华、胡长洪、王福刚、吴洪举、戚廷芳、李春林、麻东升、邵泽升、毕文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