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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成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成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00号原告: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镇李瓦窑村。法定代表人:陈冬伏,总经理。被告:张成辉,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河北润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