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梅申请徐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梅,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梅,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本院在执行姜梅与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滕婉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