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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梅申请徐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梅,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梅,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本院在执行姜梅与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滕婉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