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江涛诉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涛,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146号原告:高江涛,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弯,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698408867J。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镇南上召村高干渠东。法定代表人:仁永锡。本院受理高江涛与被告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告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向被告供送石料,直接将石料送到被告处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高干渠东,被告处系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高干渠东,该案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高干渠东,该案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