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航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1840号原告: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忠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群。被告:深圳市航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原告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深圳市文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颜毅(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