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368号被执行人赵军,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军尚在服刑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