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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忠信与郑雨科、连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解除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信,郑雨科,连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忠信,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第一居民组。被执行人:郑雨科,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康复路民乐小区三号楼二单元二层西门。被执行人:连彩平,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信与被执行人郑雨科、连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稷执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雨科、连彩平所有的存放于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价值488万元焦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查封的焦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雨科、连彩平所有的存放于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价值488万元焦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