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霞诉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霞,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霞,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322号2号名品商店1-3层3号。原告刘玉霞诉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0105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霞46002.52元及利息。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刘玉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玉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