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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艾某与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常某本院在执行艾某与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某的工资账户(该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艾某称被执行人常某欠债众多,除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希望通过划拨工资的方式实现债权,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1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