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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隆与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蒋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70号原告:李隆,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腾飞,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诉被告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隆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隆负担。审判长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