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3038高红与仲召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仲召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038号原告:高红,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召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系被告仲召强的配偶),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高红与被告仲召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红负担。审 判 员 蒋华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 灿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吴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