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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艳学与曾琼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学,曾琼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652号原告:王艳学,女,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闫林,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曾琼鸽,女,台湾桃园县人。原告王艳学诉被告曾琼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艳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傅 弘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