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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钦康与刘丽芳、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钦康,刘丽芳,巫某,巫取珍,郑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940号原告:黄钦康,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丽芳,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巫某,女,200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巫取珍,女,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郑碎花,女,193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钦康诉被告刘丽芳、巫某、巫取珍、郑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达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