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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慧智、林庆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慧智,林庆师,叶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陈慧智,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庆师,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叶定庆,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慧智、林庆师、叶定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以许可。据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27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