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黄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38号原告:李志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艺彬,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李志军与被告黄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泓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