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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黄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38号原告:李志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艺彬,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李志军与被告黄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泓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