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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505周军强与刘全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强,刘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周军强,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刘全强,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周军强与刘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刘全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军强货款51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16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600元,由刘全强负担。该款已由周军强垫付,刘全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周军强。因刘全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军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刘全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7月14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全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全强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刘全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公积金开户信息,只有一套位于官渎村一组的一套农村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4、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刘全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多次上门寻访刘全强,但其家中一直无人,通过询问被执行人的邻居及其所在村委会了解得知,刘全强已经多年没有回过家,现在下落不明。鉴于刘全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对刘全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刘全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乐群审 判 员  钱文卿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