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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晓苹与李银明、安红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苹,李银明,安红霞,宋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苹,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银明,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红霞,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永伟,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晓苹与被执行人李银明、安红霞、宋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银明、安红霞、宋永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银明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     彩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