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与郭仁辉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郭仁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0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号。负责人:彭贤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英,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仁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与被告郭仁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宇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