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文佳与袁志业、孙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佳,袁志业,孙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578号原告:郭文佳,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袁志业,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纪兰,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郭文佳与被告袁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费,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