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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戴细淦与梅丽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细淦,梅丽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民初1112号原告:戴细淦,男,汉族。住九江市区。被告:梅丽萍,女,汉族。住原九江市。原告戴细淦诉被告梅丽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细淦、被告梅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细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礼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梅丽萍辩称,自己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梅丽萍丈夫廖浔明于2015年9月7日去世,原告戴细淦之女向被告梅丽萍送了叁万元礼金。因原告戴细淦之子戴群定居加拿大,回国后又向被告梅丽萍送了礼金贰万元。之后,因送礼之事原告戴细淦与被告梅丽萍发生矛盾。为了解决矛盾,双方于2016年7月23日在毕星辉家中召开家庭会议,并于当日双方达成协议“梅丽萍同意分期退款(至2016年12月底以前交付壹万元,2017年五月一日前壹万元给代细淦)”,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有薛书亮、廖寿仙两人在协议上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被告梅丽萍退还了礼金壹万元,尚欠壹万元礼金未退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梅丽萍未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戴细淦要求被告梅丽萍退还壹万元礼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戴细淦之子戴群特别授权由其父亲(即本案原告)全权处理此案所涉款项,而且被告梅丽萍亦同意将礼金直接退还给原告代(戴)细淦,原告戴细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丽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戴细淦礼金壹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梅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