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成东与隗福林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东,隗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姜成东,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隗福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成东与隗福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隗福林于2017年8月30日自动将标的物位于延寿县延寿镇北方宾馆南楼6单元6层2号门迁出,交付申请执行人姜成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