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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成东与隗福林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东,隗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姜成东,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隗福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成东与隗福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隗福林于2017年8月30日自动将标的物位于延寿县延寿镇北方宾馆南楼6单元6层2号门迁出,交付申请执行人姜成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