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48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芮丽娟与许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丽娟,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48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芮丽娟,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许萍,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芮丽娟与被执行人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