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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同江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范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同江市人民医院,范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同江市大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武力军,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全,该医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勇,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同江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范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同江市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晋文红审判员  姜广武审判员  王彦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