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红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红,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257号原告:郝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龙,男,1995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吉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宁。原告郝红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1元。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