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付志刚与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刚,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307号原告:付志刚,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石花,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东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政,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霖,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志刚与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志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志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志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人民陪审员  王永敏人民陪审员  冯 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怡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