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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彦生与秦建红、壶关县桥上乡丁家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家岩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彦生,秦建红,壶关县桥上乡丁家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7民初507号原告:秦彦生,系壶关县人。被告:秦建红,壶关县人。被告:壶关县桥上乡丁家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爱忠,职务:村委主任原告秦彦生与被告秦建红、壶关县桥上乡丁家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家岩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建红和丁家岩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彦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刘新萍是夫妻关系,2013年4月3日,被告秦建红找到原告的妻子刘新萍说丁家岩村委急需用钱,向刘新萍借款50000元,约定用期一年,同时承诺付10000元利息作为回报。刘新萍依约借给被告秦建红50000元,秦建孝做的保,秦建红给刘新萍出具了欠条一支。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还了一部分款,还剩本金13000元未还,原告及刘新萍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现刘新萍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5月6日不幸去世,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秦建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丁家岩村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刘新萍是夫妻关系,被告秦建红现任丁家岩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4月3日,当时任丁家岩村支书兼主任的秦建红以丁家岩村委用钱为名,向原告的妻子刘新萍借款50000元,并给刘新萍出具了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刘新萍现金50000元整,用款一年还60000元整。丁家岩村委借用,保证人秦建孝,借款人秦建红,2013年4月3日。借款到期后,秦建红没有依约归还借款,现还欠借款本金13000元未还。刘新萍于2017年5月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约定的利息10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和刘新萍系夫妻关系。2、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刘新萍于2017年5月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借条一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妻子刘新萍和被告秦建红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妻子已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被告秦建红没有依约按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13000元。现刘新萍因交通事故已死亡,秦彦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原告秦建红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秦建红依约支付利息1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丁家岩村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建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秦彦生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被告壶关县桥上乡丁家岩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秦建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郑书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