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朝会与田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会,田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何朝会,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田彩,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担保人朱帅伟,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朱帅伟于2017年8月1日自愿把名下雪弗兰小型轿车(豫D×××××)为田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担保人朱帅伟名下雪弗兰小型轿车(豫D×××××)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