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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朝会与田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会,田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何朝会,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田彩,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担保人朱帅伟,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朱帅伟于2017年8月1日自愿把名下雪弗兰小型轿车(豫D×××××)为田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担保人朱帅伟名下雪弗兰小型轿车(豫D×××××)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