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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涛、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迎媚,蒋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涛,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186157-7。负责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王迎媚,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蒋大庆,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蒋大庆、王迎媚、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涛于2017年9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涛称,异议人与申请人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作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法院应依法向异议人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对本案执行财产“天津河北区榆关道275号三层房产”的处置处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2、法院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大庆和王迎媚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信息,包括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大庆及王迎媚的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3、(2015)西执字第3604号执行案件涉及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但法院拒绝向异议人依法公开以上信息,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异议人在申请事项中所述的执行行为,并依法向异议人公开申请事项中所述的执行信息。本院查明,2015年4月1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蒋大庆、王迎媚、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津0103执3604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蒋大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胜景花园××楼××层的房屋。”。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津西民三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要求本院对其公开对他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信息,于法无据,因此异议人蒋涛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蒋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陈述琦审判员  梁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