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洪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洪某,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案由:担保追偿纠纷执行依据:(2010)港商初字第051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港商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风审判员 吴 秦审判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