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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建冬与张恢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冬,张恢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195号原告:夏建冬,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细表被告:张恢郎,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夏建冬与被告张恢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夏建冬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夏建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