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建冬与张恢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冬,张恢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195号原告:夏建冬,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细表被告:张恢郎,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夏建冬与被告张恢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夏建冬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夏建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