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21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沙河口区柳华街市场管理中心与张敬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口区柳华街市场管理中心,张敬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18-1号之三原告:沙河口区柳华街市场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祥,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玉,男,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沙河口区柳华街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敬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飞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