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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厚俊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俊,陈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374号原告:赵厚俊,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被告:陈勇,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厚俊诉被告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厚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厚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厚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亚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