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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649号原告: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7737614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玉春苑**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双版纳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91328211W。住所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工业园区南溪大道**号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霖。原告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原告昆明蔬檀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德明审判员  刘雁琪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刀启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