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遂荣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北县寨圩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遂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北县寨圩镇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592号原告:宁遂荣,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北县寨圩镇支行,住所地浦北县寨圩镇。法定代表人:冯家宇,该银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遂荣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北县寨圩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遂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遂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遂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遂荣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 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