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二康、郝粉梅与王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章,胡二康,郝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章,男,1961年10月12日生,五台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二康,男,1956年3月20日,五台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粉梅,女,1977年11月9日生,五台县人,农民,胡二康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连章因与被上诉人胡二康、郝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连章、被上诉人胡二康和郝粉梅的代理人胡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连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连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连章负担。审判长 王俊玲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