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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彦与陈德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彦,陈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姜彦。被执行人:陈德友。申请执行人姜彦与被执行人陈德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姜彦与被告陈德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陈德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姜彦办理坐落于永吉县岔路河镇西高家村4社的砖木结构房屋(112平方米,房屋坐落:永吉县岔路河镇西高家村4社3-6-4-8,丘地号:3-6-4)的产权变更。我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德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8月31日在永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过户完毕。申请执行人姜彦提出书面���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