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王1某与王2某、王3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某,王2某,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6503号原告:王1某,男,193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2某,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3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4某,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5某,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6某,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王1某与被告王2某、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某,被告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2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原告2017年3月19日晚到武清中医院就诊住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人支付花销2000元;2.要求被告王2某参与赡养护理,要求轮班护理,如王2某不轮班护理,要求王2某出护理费每月800元左右。事实和理由:被告王2某在父母住院期间,几次都没伺候、没花钱,以前照顾他孩子小,兄弟姐妹都忍了、让了。现在,原告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吃喝都得喂,被告王2某还不想尽义务,原告为此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医疗费花费9187.52元,要求由五被告均担;2、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子女情况。被告王2某未作答辩。被告王3某辩称,要求五被告一起伺候原告,同意与被告王2某一起轮流照顾原告,轮流期为三个月,以前生病时花的医疗费和今后所花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均担,原告未来的丧葬费由本被告担负。本被告另为原告办了一份保险,希望王2某与本被告一起均担保险费用。被告王3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为原告购买保险。被告王4某辩称,本被告同意被告王2某和王3某轮流和原告居住,要求两个月轮流一次,同意以前生病时花的医疗费和今后所花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均担,原告未来的丧葬费由五被告均担。被告王5某辩称,本被告答辩意见与王4某一致。被告王6某辩称,本被告答辩意见与王4某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妻子王7某于2000年3月28日去世。双方育有二子三女即五被告,五被告均已单过。现原告已步入杖朝之年,且身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庭审中,原告主张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五被告一起伺候,今后与被告王2某、王3某轮流居住,以前生病时花的医疗费和今后所花医疗费由五被告均担。本院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对老年人物质上要供给、生活上要精心照料,使老年人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抚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五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依法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主张现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五被告一起伺候,今后与被告王2某、王3某轮流居住,原告就医所花医疗费及今后就医所花医疗费由五被告均担。原告要求五被告履行的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至4月5日就医所花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确认为9187.52元,应由五被告均担。被告王2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王1某在被告王3某、王2某处依次轮流居住,每期3个月,负责接不负责送,原告在谁处居住由谁负责原告饮食,判决生效之次日开始执行;二、原告王1某现有医药费9187.52元,由被告王2某、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均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原告今后开支的医疗费,凭医药费单据由王2某、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均担,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三、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被告王2某、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依次轮流伺候,每期一个月;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王2某、王3某、王4某、王5某、王6某依次轮流伺候,每期1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五被告各负担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佟树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