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恢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民、皮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民,皮亚玲,柳世利,赵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恢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民,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皮亚玲,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新华印刷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柳世利,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赵鲜花,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柳世利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郭家岭的房屋一栋(建筑面积为230.1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2323)、被执行人赵鲜花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2栋2单元2层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57.75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夏2013003986)。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解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柳世利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郭家岭的房屋一栋(建筑面积为230.1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2323)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鲜花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2栋2单元2层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57.75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夏201300398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