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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洪宝与陈国春、翟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宝,陈国春,翟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878号原告:张洪宝,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陈国春,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翟玉金,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张洪宝与被告陈国春、翟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洪宝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贾依军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