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锦华与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华,郑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050号原告:王锦华,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君、王林军,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宗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王锦华与被告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锦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锦华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建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