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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金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伟,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伟与被害人刘某1均系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太字沟村人,两家素有矛盾。2017年2月19日16时许,在被告人王金伟家门前,王金伟称因刘某1辱骂自己且用铁棍殴打自己,后被告人王金伟将铁棍抢过来,击打刘某1右侧大腿根处,致其右髂骨粉碎性骨折。经唐山市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王金伟赔偿刘某12.3万元。2017年6月1日,被告人王金伟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白官屯派出所投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金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铁棍一根;书证:受案登记表、刘某1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2017年5月28日协议书、王金伟户籍证明信;证人证言:证人韩国成(刘某1妻兄)、王忠(刘某1姐夫)、韩桂荣(刘某1的妻子)、王金生(刘某1的女婿)、王满(王金伟的父亲)证言、2017年6月28日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2017年6月30日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太字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刘某1陈述;被告人王金伟供述;鉴定意见: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伟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金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赵剑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