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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5758号原告任某,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康伟,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秀丽、崔华,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伟,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丽、崔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两份商业保险保险费的一半12554.4元,自双方离婚之日起,由被告承担上述保险费用,原告不再承担相关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已到适婚年龄,双方父母一再催促,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维护双方婚姻,但因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发生争吵,且争吵不断升级,致使两人感情逐渐淡漠。婚后被告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原告支付,除此之外,原告还在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购买了人身保险,共花费25108.8元。原、被告婚后没有房产,曾租住房屋生活,后在原告父亲所有的房产居住,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其20万元补偿费用,原告无法满足,无奈原告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目前,被告已回其父母家居住,不再和原告一起生活,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这样的生活对双方均是痛苦和折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辩称,1、双方感情基础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是担心被告不能生育才提出的离婚,且被告从未提出过离婚,也未曾向原告要过20万元补偿;2、原、被告名下的商业保险均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同意被告一个人负担保险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称双方感情基础很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结婚时间不长,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解决,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勤于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考虑,夫妻和好并非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