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立鹏、李文琴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鹏,李文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895号原告:王立鹏,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李文琴,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川,男,汉族,住元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法定代表人:陈吉玲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路,男,汉族,住元氏县,系公司员工。原告王立鹏、李文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立鹏、李文琴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鹏、李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