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蒋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蒋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于宝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铭,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结玲,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蒋林军,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广西全州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因蒋林军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深交罚决字第LH0001072号关于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8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林军名下的车辆,别克SGM180LE/AT,车牌粤B×××××,但该车并非其非法营运时所驾驶车辆,亦未为本院实际控制。蒋林军非法营运车辆粤B×××××,交委2013年7月4日执法当时即已扣押。因车辆被扣押时间较长,车况较差,难以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过户条件,本院现对该车辆不予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蒋林军银行存款142.34元,因扣押车辆的处置问题,本院现未对蒋林军其他财产予以处置。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及处置意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车辆目前无法处分,本次执行程序现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利萍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李宗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