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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万锋与浈江区友信货运部、刘作昆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作昆(浈江区友信货运部经营者),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丘治源,男,汉族,住南雄市。被执行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高头村686号乳峰物流有限公司区内D10-11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锋与被执行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刘作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作昆对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异议人刘作昆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万锋与被执行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后,冻结其本人的退休养老金账户及退伍军人优抚金账户。该账户资金系其全部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请求解除对刘作昆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衡南县云集大道支行605542019xxx、622188554001xxx账户(退休养老金账户),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市信用社8410200001655xxxx(退伍军人优抚金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2017年8月15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万锋与被执行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后,作出(2017)粤0204执5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浈江区友信货运部经营者刘作昆在邮政储蓄银行衡南县云集大道支行、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市信用社开设的三个存款账户(其中邮政储蓄银行衡南县云集大道支行银行账号:60554201920xxx、622188554001xxx;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市信用社银行账号8410200001655xxx)。刘作昆认为其每月退休养老金及优抚金均转入被冻结银行账户,本院采取冻结执行措施,导致其无生活来源,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刘作昆名下三个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刘作昆以该三个银行账户的存款系其全部生活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为据,请求解除全部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冻结的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该条款也明确规定必需的生活费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案被执行人刘作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个被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包括每月转入存款)全部均系其必需生活费用,本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如被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确实包含被执行人刘作昆必需生活费用,本院亦依法予以保留。故对被执行人刘作昆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刘作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敏琼审判员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