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新恒与刘青强、燕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恒,刘青强,燕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575号原告:冯新恒,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强,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燕学强,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恒与被告刘青强、燕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新恒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新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新恒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