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新恒与刘青强、燕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恒,刘青强,燕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575号原告:冯新恒,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强,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燕学强,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恒与被告刘青强、燕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新恒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新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新恒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