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贵坤与徐合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坤,徐合文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513号原告:刘贵坤,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树杰(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臣(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合文,男,35岁,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刘贵坤与被告徐合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