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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贵坤与徐合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坤,徐合文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513号原告:刘贵坤,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树杰(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臣(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合文,男,35岁,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刘贵坤与被告徐合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