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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崔志强与杨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强,杨国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268号原告:崔志强,男,汉族,河南省高许昌市人,个体经营者。被告:杨国权,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志强与被告杨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崔志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崔志强承担。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