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党新国、万帅男、李冲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费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01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庭朱仙镇法庭被执行人党新国,住开封县罗王乡。被执行人万帅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冲,住开封县罗王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晶晶诉被执行人党新国、万帅男、李冲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党新国、万帅男、李冲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中党新国、万帅男、李冲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